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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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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CSBM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活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繁荣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加速实现我国医学科学现代化,推动我国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和产业化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积极组织“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生物医学工程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技术评价,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六)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七)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培养和举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举办其他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十)积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

     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可根据本人学术方向参加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参加分支机构活动的,应直接或通过本会与该分支机构联系备案。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三、四年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

(二)普通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工作五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一定的贡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有特殊贡献者,或从事有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资深会员:对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且两届期满的高级会员。

(五)单位会员:与生物医学工程领域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设计等合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人员代表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六)境外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并愿意与我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境外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按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进行本会个人会员统一编号。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境外会员);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六)本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减免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七)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生会员、普通会员由本会直接审批,或委托分支机构和地方学会负责审批后,报本会备案。

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实行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地方学会分级管理。各分支机构、地方学会须每年向本会报告会员情况。

(三)高级会员由分支机构、地方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高级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

(四)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五)境外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境外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六)各类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催告,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通告。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依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员代表委员会主任;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任期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委员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委员会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权利,并及时反映会员对本会的意见、建议及诉求。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的监督。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应考虑老、中、青结合,并体现学科分布、地域分布等特点。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理事会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选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者入选理事名单,如理事名单超出理事会限定规模,则以得票多少为依据,将超出限定规模者列为候任理事。

本会试行“三理事长”制度(即前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侯任理事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本学科中的专家担任,原则上担任一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改选工作;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届满时),候任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4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能保证适当时间参加相关会议;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届内一般不增补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选举。

第五章  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一)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本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档案、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学术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的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由本会派专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不得私立账户,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依本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本会所有。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执行机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早于本会理事会半年换届。其负责人任职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岁,原则任职一届。

分支机构试行“三主任委员制”(即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分支机构如严重违反章程规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以予以注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由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2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分类: 学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