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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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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体外反搏分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审议和通过上届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叁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三条  常委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专职秘书长;

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委会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分会本届卸任主任委员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名誉委员或咨询顾问。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分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委员、常务委员,经本分会常委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委员。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文章分类: 学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