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须由常委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