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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委员会体外反搏专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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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委员会体外反搏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体外反搏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由有志于中国体外反搏项目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从事该项目的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热心人士组成,是隶属于中国民政部中国老年学学会心脑血管病委员会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


发展我国体外反搏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心脑血管病防治及体外反搏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


扬学术民主,提高老年病、心脑血管预防康复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体外反搏在心脑血管学科的繁荣与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体外反搏学科队伍的建设和成长,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体外反搏


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民政部中国老年学学会科学发展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体外反搏科学技术研究和有关卫生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


、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体外反搏学术的研究和交流,加强横向学科的联系和协作,组织体外反搏或相关重点课题的研究与学术交流等活动。编辑学术、技术、信息资料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体外反搏及其相关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心脑血管病的诊治水平。发掘、推荐和培养有志于体外反搏事业的优秀人才。表彰、


奖励在体外反搏领域作出重要成绩或贡献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专家学者或工作人员。制定与体外反搏有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等文件,核发有关考核证书。


三、促进和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织各种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向上级学会或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五、开展体外反搏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宣传、推广科学技术活动,发展全国各省市会员,组成一支具有较高水平医学队伍,大力推动体外反搏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与体外反搏项目有关的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医学或生物医学工程等其他技术领域的学会、协会、会员,有意愿从事体外反搏并拥护本学会章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热心支持体外反搏事业的单位,可以申请体外反搏团体会员资格,原则上,体外反搏团体会员的责任人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会员需本人提交申请书,由体外反搏专委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符合条件者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主动做好体外反搏知识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体外反搏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审议和通过上届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  常委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常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为兼职,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专职秘书长;

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常委会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主任委员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委员或咨询顾问。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委员、常务委员,经本会常委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委员。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在常委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审计组织对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是共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须由常委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本会可逐步设立并完善下列职能部门:秘书处、科研与学术交流处、技术规范处、行政财务处等。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 部门


职能:   秘书处:见章程秘书长职权; 科研处与学术交流处:学术研究、临床应用、多中心随机临床研究;配合学会与国家及地区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宣传、推广应用发展建


立成熟地区的分会;

技术规范处:制定设备医学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培训临床医生和操作人员的应用操作规范,核发有关证书;

行政财务处:学会日常行政事务,和财务工作。